关于在网站主页底部强制标明备案编号的通知
- 作者:企联无限
- 发表时间:2019-12-23 11:00
- 来源:企联无限
按照《非经营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)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第292号令),工信部要求于12月25日前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,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,供公众核对。
逾期不整改的,按照《非经营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)第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,对网站主办者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将受处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。
备案号查询地址:http://www.beian.miit.gov.cn/publish/query/indexFirst.action
备案编号链接HTML代码:<a href="http://www.beian.miit.gov.cn" target="_blank">闽ICP备08010864号-3</a>
备注:请讲上行代码中闽ICP备08010864号-3替换成您站点自己的备案号。